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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规范

作者:  时间:2023-06-28  浏览: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2009年财政部、教育部要求各省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抓紧研究制定本地所属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

毕业生要以工作所在省出台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为准。各地的办法都包含资助对象和资助条件和资助额度。


山东省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规范


一、资助对象

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的资助对象为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财政困难县艰苦行业工作或县级特殊教育学校任教的高校毕业生。

财政困难县是指高校毕业生就业上年进入省级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补助范围的县(市、区),具体名单可在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站查询。

艰苦行业是指县以下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公办农村中小学及幼儿园、国有农(林)场、水电施工基地、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乡镇大学生村官工作纳入艰苦行业范围。

二、资助条件

2009年(含)以后毕业的学生应满足以下条件:

a)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b)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c)高校应届毕业生(毕业当年12月31日后就业的视为非应届毕业生);

d)自愿到我省财政困难县艰苦行业工作;

e)服务年限连续三年(含三年)以上;

f)服务期间工作考核合格。

2014年(含)以后毕业到我省县级特殊教育学校任教的毕业生应满足a)、b)、e)、f)款之条件。

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不享受补偿政策。

三、资助额度

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的资助额度为学生在校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两者较高者,超出以下标准部分不予补偿:

a)本专科生,每生每年8000元;

b)研究生,每生每年12000元。

四、资助年限

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的资助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五、申请与审核

每年9月30日前,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登录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站,下载并填写《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表》(见附录A),提交高校和就业单位审核。

毕业生向工作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出资助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a)经审核的《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表》两份;

b)确认就业关系成立的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c)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d)高校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e)借记卡或存折复印件;

f)就业单位盖章的工资发放证明。

在三年服务期内,经提拔或调动后,工作单位仍符合补偿条件的毕业生,应同时出具与所有工作单位确认就业关系成立的文书和由就业单位盖章的工资发放证明。

每年10月31日前,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对毕业生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汇总,由县级教育、财政部门逐级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审核。

六、资金拨付

次年3月31日前,省教育厅、财政厅将省级应承担的补偿资金下达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

次年4月30日前,市县财政、教育部门将上级下达的资金和本级财政应承担资金下达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七、发放

  次年5月31日前,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补偿资金一次性汇入毕业生个人账户。

 次年6月15日前,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补偿资金发放情况逐级报省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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